泰兴5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对集贸市场、商超等重点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五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吕某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存在异常。现场放置2kg标准砝码后,该秤显示为2.30千克。经查,当事人通过输入“78”+“去皮”键启动作弊功能,虚增商品重量。经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器具。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涉案计量器具,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水果大卖场开展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铅封,且设有“M5、M6”模式按钮,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执法人员将500g标准砝码放置秤上,默认状态显示500g,按压“M5”后显示620g,按压“M6”后显示650g。经查,当事人开机后按“4”+“去皮”键即可启动作弊程序,虚增商品重量。经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器具。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涉案计量器具,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活禽销售部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将500g标准砝码放置在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上,按压操作面板“M1”至“M7”按键时,秤体分别显示525g、550g、575g、600g、625g、650g、500g,存在明显虚增重量的作弊功能。该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但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器具。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涉案计量器具,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3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遥控器操控计量器具进行作弊,按“C”键可调整折扣幅度,从九点五折依次下调至八点五折等,按“A”键为复位功能。该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但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器具。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涉案计量器具,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泰兴市滨江镇鸿福农贸市场水产行区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将2000g标准砝码分别放置在杨某、赵某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上,秤体分别显示2410g和2205g,存在明显虚增重量的作弊功能。该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但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器具。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涉案计量器具,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一定要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诚信经营,不可以通过改装、作弊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计量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的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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