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动,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2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市面上流通的印有“某门诊部 专业治疗男性疾病二十余年 三天见效 疗效有保障”等内容的火柴盒广告。

  经查,当事人定制并发放了上述火柴盒广告42000盒。“二十余年”的表述与当事人2013年成立的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三天见效 疗效有保障”属于医疗广告中的功效保证性用语;且该广告未依法取得新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沿用旧审批文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四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3440元。

  2025年7月16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对某面食店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多次从某嫌疑人处购进未经检疫的牛肉、马肉等肉类制品,且未索要动物检疫票据,购进金额共计1828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1828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1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所用的电子计价秤无检定标识标签。

  经查,该秤具有作弊功能,且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利用该功能在交易中欺骗消费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3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情况下销售预包装食品,并利用私域直播微信群开展直播带货,宣称其销售的某某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钙吸收率高达90%”“专为老年人设计”,存在夸大、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并通过直播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3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2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燃气公司做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当事人在用压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不能提供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经查,该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的燃气管道。当事人未依规定申请监督检验,即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且当事人于2024年12月曾因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存在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1日,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部分烟花爆竹存在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包装与运送包装上生产日期不一致等情况。

  经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7275元,违法来得到的7458.1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对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烟花产品做整改完善,并作出没收违法产品1箱、罚款12341.82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458.1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7日,根据检验测试的机构通报,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养护室内一份被依法封存待检的混凝土样品已被损毁。

  经查,当事人在清理养护室过程中,擅自将封存样品连同其他自检样品一并丢弃,导致样品无法检测。当事人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某超市销售的“腊味香肠”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不合格,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追溯至供货商攀枝花某公司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香肠部分包装破损,其擅自加贴标注虚假生产日期“2025-01-04”的标签后销售,货值金额87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7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日,根据投诉举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民宿。

  经查,当事人无照经营期间违法来得到的共计274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40元的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上一篇:
下一篇: